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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应当提供的证据
  发布时间:2018-12-13 10:56:40 打印 字号: | |
  1、离婚案件应持有结婚证、户口证明及其复印件。

  2、债务案件应提供有效的债权文书(欠据)。

  3、合伙纠纷案件必须有会计结算依据、工程决算结果、合伙协议。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应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以及损害证明。

  4、人身损害案件应有: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必须有责任认定书、伤残鉴定等证明;因工伤事故引起的赔偿应当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证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应当提供医疗证明以及明确的诊断结果;其它人身损害案件应当提供有关损害证明及医疗证明。

  5、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提供合同文书、房屋、车辆应有过户手续。

  6、继承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遗书等。

  7、相邻关系案件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侵害事实及有关证明以及相关部门鉴定结果。

  8、行政案件应提供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以及诉讼依据,行政执行案件应提交处罚决定。

  9、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证明。

  10、行政自诉案件必须有伤害事实依据、医疗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医药费证明。

  11、申请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以支票作担保的应附银行开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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