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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纪律
  发布时间:2018-12-13 11:21:04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本院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各类案件的场所,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有关规定,特规定如下: 

一、诉讼参与人需凭传票等法律文书进入法庭,旁听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持代表证、委员证参加旁听。学校、机关等单位需要集体旁听的,应当事先与法院办公室联系,领取旁听证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旁听。 

二、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自觉接受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刀具、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法庭。

四、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活动,不准进入办公区,不得在楼内大声喧哗。

五、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并不得使用辱骂、讽刺、中伤等不文明语言。

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应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通讯工具或将其置于振荡状态。

七、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八、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 

九、新闻记者参加旁听进行采访需经法院办公室核准登记,并配发专用采访证;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十、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