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也是法院与公众交流、法院与外界沟通的桥梁,更是法院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交出的答卷。
裁判文书不仅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更是法官最靓丽的“名片”。作为法官,必须把裁判文书的说理作为提高审判质量的内容,让当事人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经验论”的提出正是对于司法逻辑与经验纯熟理解后的升华,司法丰富经验与严谨逻辑是司法“活”的灵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表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法官专业素养与审判智慧的结晶,因此,掌握裁判说理对法官显得尤为重要。
一、裁判释法说理的特质
释法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是体现裁判文书质量所在。法律要求裁判公正,但法律自身并不能提供具体的标准。法律正义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法官对个案事实的透彻分析,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因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首先应注重针对性,紧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对证据审查的认定,案件事实认定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充分论证。其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注重繁简适当,根据裁判文书类型,确定释法说理重点,对复杂、疑难、有争议的案件注意增强释法说理,对小额、简易和无争议案件的说理注意简化释法说理,实现释法说理繁简分流。再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注重法理情的融合,既要体现法的力度,又要体现情与理的温度。“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裁判文书要注意“明法”,正确援引裁判的法律依据,以正当、合理的法律规范涵摄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得出当事人因其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注意以社会公认的原理、道理、事理为说理基础,将法律适用与社会整体的法治理念、价值取向、生活规律协调起来,共同指向合理的裁判结果。最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注意“容情”,尽量剔除法官的个人好恶,反映社会大众之情感,表达主流法律理念的“情感”,在语言上平衡权威化与大众化、专业性与朴素性,将司法理念以群众喜闻乐见、耳熟能详的文字表达出来。
二、裁判释法说理的思路
众所周知,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已自觉或不自觉地寻找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思路,只是未将其规范化、统一化。理论界对裁判的论理是应充分而具体,还是尽可能庄重而简约存在不同的观点,甚至法院内部不同时期为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对裁判论理亦存在不同的要求,但规范思路却是完全一致的态度。那么何谓规范思路呢?规范思路积极主张从技术上研究法律论证及推进法律论证的一般意义,主张朝向“充分陈述法律理由”的目标前进。从现行司法的说理规则可以看出,说理基本遵循着三段论推理,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的对号入座为命题,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法与否进行认定,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做出判断,在论证过程中不时地涉及了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和思维的过程。裁判文书的基本功能,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条件下为后来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引导。因而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就是向当事人传播理念、传播正义的过程。法律的正义只能在过程中体现,体现的关键就在于说理。说理的最终目的就是释明判决的理由,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释法说理,以解决权利义务争议为目的。一份裁判的说理影响远不止个案,往往具有类似“先例”的指导价值。美国法官卡多索在其所著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指出:一份判决应当是客观上正确的判决,并且没有主观和随意的看法,是一个裁断而不只是一个个人性的命令。每个判决都有一种生殖力,按照自己的面目再生产,每个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具有某种指导力量,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原则或规范并影响后世的判决。如此而言,裁判的说理乃是一件恒久流传的“说理”作品,不仅是“此案”的说理结果,还可能是“乃案”的说理范本。
三、裁判释法说理的方法
首先是直接适用法律的释法说理,也即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理由。在直接适用法律的案件中,裁判文书的说理,重点是对事实进行法律分析,论证认定事实与法律具体规定之间逻辑的、内在的关系,说明法律适用的充分理由。围绕当事人的请求,案件争议的焦点,从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着手,结合案件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与判决主文相符的富有理性的论理。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如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对被告侵犯原告知识权的案件,论理的路径首先要对原告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做出界定,其次确定原告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再次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分析判断,最后说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论理中要结合案件事实、法律条文进行法律论证。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及的观点,裁判文书都要逐一涉及,决不能避而不谈。其次解释适用法律的释法说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由于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模糊、不明确,在解释适用法律的案件中,法官要凭借专业知识从立法本意、法律的精神实质进行充分、有效的论证、解释。当然这种充分是相对的,充分的关键在于证明力的大小、说服力的强弱,要用证据来论证事实的认定,用事实来论证法律的适用,用法律来论证判决的结果。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信的理由。最后创造性适用法律的释法说理,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作出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创造性适用法律的案件中,裁判文书的论理应尽量避免简单、笼统、空洞、大话式的说理方法,如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反之,对此种方式裁判案件,应言之有物,从而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此外,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及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论证裁判理由,把握法理、情理、事理,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总之,裁判是法院对当事人讼争做出的回应与判断,是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司法确认、调整或分配的凭据,也是法官对案件依法审判的结论。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抓手,也是法院与公众交流、法院与外界沟通的桥梁,更是法院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交出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