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小区内遛狗未栓狗绳,致使小狗冲向一小区居民身旁并围其打转,该居民受惊摔倒在地致左手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女子赔偿此居民79872.9元。
2016年8月14日7时许,家住广州市花都区某小区的简女士起床后去买菜,在小区内碰到同住该小区的邹女士正在遛狗。邹女士觉得自己饲养的小狗性格温顺,遛狗之时便取下狗绳拿在手中。邹女士饲养的小狗看见简女士后,突然冲到其身旁围着打转,简女士受到惊吓而摔倒在地,致左手受伤。邹女士见状立即带简女士前往广州市正骨医院检查、治疗。入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尺骨茎突骨折。简女士受伤后一直都由邹女士照料生活,邹女士还多次陪同简女士前往广州市正骨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治疗、复查,并主动承担了所有费用。2016年12月27日,广州市花都区某小区居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邹女士便不再理会简女士。此后,简女士又多次自行前往广州市正骨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复查,共花费医疗费1115.5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女士左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后,简女士与邹女士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简女士便具状起诉至法院。
简女士向花都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邹女士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邹女士在庭审中承认其饲养的小狗给简女士造成的伤害,并对此深表歉意,事后也一直在生活起居上照顾简女士,陪同其去治疗、复查直至基本康复。但邹女士认为其所饲养的宠物狗个头较小,性格温顺,从不咬人。案发当日,该小狗只是围着简女士打转,并未撕咬简女士,简女士自己惊慌失措导致自身摔倒在地,其对自己受伤一事也有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简女士在小区道路行走过程中,邹女士饲养的小狗突然窜至简女士跟前,围着简女士打转,简女士受小狗惊吓跌倒致左上肢受伤。后经鉴定,简女士左上肢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简女士在小区道路上正常行走,并未故意逗弄邹女士饲养的小狗,也没有其他重大过失,对其自身所受损害没有过错。邹女士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并未将其饲养的小狗系好狗绳,而是放任其饲养的小狗四处乱窜,对简女士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简女士要求邹女士承担其全部损失的主张,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邹女士认为简女士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后花都法院根据双方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邹女士赔偿简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费用合计79872.90元。
判后,简女士和邹女士均未上诉。邹女士自愿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主动将79872.90元赔偿款支付给简女士,双方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