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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12-17 13:04:15 打印 字号: | |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现阶段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名词,也常被法律界人士热议,人民群众更是对这两个名词容易混为一谈。而在执行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这些案件因为客观上无法执行到位,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大量执行案件未能执行的错觉。这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法院执行在“执行不能”案件上耗费过多精力,就会让那些符合“执行难”标准的案件无法及时被执行,进而又加剧“执行难”问题。在全国法院轰轰烈烈地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之际,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两个概念,将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从“执行难”的名单上区分出去,无疑将有力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决胜,也让两个概念回归理性,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确理解“执行不能”,正确对待真正的“执行难”。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并非放任不管,在现阶段,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政府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加大了救助力度,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等来部分解决生活必需。

  一、“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不同

法院的执行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

  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2.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二、“执行不能”的本质属性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第二类“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三、“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四、防犯“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在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对于该类案件,并非是法院通过加大执行力度所能解决的,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因而当事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注重源头预防。

 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3、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4、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