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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人民法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19-05-29 17:21:55 打印 字号: | |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王甲、王乙、王丙在灵石县境内高利放贷,并制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该组织为了向借款人员索取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同时实施敲诈勒索、强奸等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严重犯罪行为,该犯罪组织已逐渐形成以被告人何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孙某某、王甲、王乙、王丙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陈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本院查明并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定:

一、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

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

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王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王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

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王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寻

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六、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生效执行。

  我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该案,2018年9月8日全天(周六)进行了12小时的庭审(由于有一起强奸案,本案为不公开审理),9月19日,配合全省、全市法院的整体审理工作进行了公开宣判,全案审结仅用了45天时间。电视台对公开宣判过程进行了及时报道,取得了较好的法治宣传效果,为下一步引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扩大打击效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责任编辑:扫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