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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06 16:01:42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要求,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跨域立案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院为当事人提起的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立案范围包括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第二条 跨域立案原则

()便利群众诉讼原则

()依法办理原则。

()联动协作原则。

第三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并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

第四条 作为协作法院工作职责

()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应当即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村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即时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代为接收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向当事人出具《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在两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前调解申请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一并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寄送管辖法院。

第五条 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六条 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其签署的《诉前调解申请书》推送给管辖法院,由管辖法院开展诉前调解

第七条 作为跨域立案管辖法院,指定专人实时办理协作法院推送的立案申请,并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协作法院推送的跨域立案案件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管辖法院当场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当即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当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达当事人

()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于当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管辖法院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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